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是,一般是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土地纠纷的概念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土地纠纷特征:
(一)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二)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三)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四)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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