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是,一般是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土地确权后是否可以更改
土地确权后可以更改。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农村土地确权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方的户主、代表人发生改变,是可以到登记机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只要农民的家庭成员无异议就可以。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造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农村土地使用合同能补办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合同能补办;但需要去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并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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