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及其父亲、母亲为重庆市某村村民,1998年9月,重庆市政府对周先生所在村庄实行了土地征收,并作出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同年11月,周先生父亲去世。
1999年12月,重庆市国土资源分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02年11月,区政府作出了《征地住房人员安置截止时间的通知》,决定将周先生所在村庄住房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调整为2002年4月。
2007年区征收办与周先生及其母亲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协议中对周先生的父亲未予住房安置。
周先生认为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的截止时间并不合理,其父亲在征地批复作出后才去世,有权获得住房安置。之后周先生向市政府就补偿安置问题申请了裁决,收到了市政府不予支持的裁决决定,周先生不服,就该裁决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决定。
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周先生的父亲在公告和住房安置对象确认截止时间前已死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周先生不服,在律师的协助下申请了再审,依旧败诉。
最后,周先生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一次,周先生的请求获得了检察院的支持,最高检对该案的再审判决提出抗诉。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征地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对象,既合法也合理,最终未能支持周先生要求认定其父亲为住房安置对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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