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以及因城镇规划、公益性工程、征地等原因造成村(组)人均家庭承包面积不足0.05亩的原因?
答: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总体上要严格控制家庭权益。项目的确切范围。因此,由于城市规划、公益事业、项目征地等原因,村组人均家庭承包地不足0.05亩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群众要求确权的,应当根据承包地现状进行确权登记;群众同意的,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实行确权登记,应采取“确权、确认存量、确认区域”的方式。
2。铁路、公路、河流、水库淹没区范围内被征用而未使用的土地如何确认登记?
A:铁路、公路、河流、水库淹没区范围内被征用但未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农民开垦荒地耕种的,不计入家庭承包地面积,不确认登记,不登记为集体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集体保留的“流动土地”如何确认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本法施行前已保留流动土地的,流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再增加机动用地。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保留的“流动土地”,通过村组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统一分配。群众无异议的,可以作为承包地进行登记。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流动土地”仍有5%以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本着尊重历史、面向现实、群众公认、维护稳定的原则,应当提交要按照法定程序民主决策,讨论确定确权登记办法。群众要确认户权,就要在第二轮合同的基础上开展登记工作。如果群众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处于统一经营管理的状态,在充分实行民主决策、经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基础上,他们可以通过“确认权利、确认存量、确认权利、确认区域登记”等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权利确认。
2。第二轮土地承包续期后,部分家庭成员成为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身份发生变化。如何确认权利和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因此,自第二轮土地流转以来,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录用的原家庭成员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们不能登记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但应在调查表中注明。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此为理由减少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
3。土地继承登记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孩子们对自己承包的土地边界不清楚,那么如何确认登记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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