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抚养权变更案件中,需要提供关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无法抚养、未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以及子女十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证据,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l)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子女十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相关证据。
一方未尽抚养义务,起诉需哪些证据?
在起诉一方未尽抚养义务的案件中,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的支付记录;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具体行为和时间;以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从而提起诉讼。
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未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证据,以及子女十周岁以上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证据等。如果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可以通过收集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的支付记录、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具体行为和时间等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从而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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