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产权[2000]033号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工商分局,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各资产经营一体化集团公司,各市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厦府[1995]综264号文),《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厦国资[1999]194号文),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现就本市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均应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1,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2,非公司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转让;
3,企业兼并收购,资产重组或置换,分立合并等行为;
4,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5,政策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二,企业进行产权交易时应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产权转让协议;
2,交易各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3,产权权属证明;
4,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产权权属部门的批文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6,按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国有产(股)权变动申请,评估立项,确认工作时,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须要求有关的企业,单位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产权登记的有关法规,受理企业产权变动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除要求企业提交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须要求企业提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成交证明材料.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工商法规,受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除要求企业提交工商变更登记所必需的材料外,须要求企业提交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成交证明材料.
六,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要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优质服务,把好产权交易审核,见证,结算关,并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二OOO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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