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户口不在农村,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农村土地?
时间:2023-07-06 15:45:57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母去世子女户口不在农村土地不可以继承。

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分给本村农户经营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承包地不是私有财产,不能继承,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去世的,该承包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同一户口簿可以续包,该承包人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子女的户口不在本村的,就不是该村村民,不能续包。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如果家庭成员死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地,解决人地矛盾问题,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下列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来解决,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集体有统一规划使用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61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也就是说,公民作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承包合同有的可以当年见到收益,有的需要几年、十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能有收益,这样的长期承包合同就可能发生合同期内承包人死亡的问题。公民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必然要转归他的继承人所有。对于某些承包合同,收益慢、周期长,10年、20年才有收益,在未取得收益时,承包的公民已经死亡。但该公民为此付出劳动,投入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承包人为此投入的资金、劳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价补偿。其补偿金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目前农村的承包合同绝大部分是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为50年,就应当履行50年。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不是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有人把这种较长期限的承包合同的履行,说成是承包权的继承,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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