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意见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有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职工公寓、集体宿舍),解决本企事业单位员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员工住房问题。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本企事业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认定后,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体宿舍);土地性质可改变,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四、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批准的租金标准。
六、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员工需求的情况下,经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可以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非本单位员工租赁,但不得出售。
七、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首先向本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审查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及住房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并出示书面意见,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持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的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取得法律文书)、资金证明文件、1︰500道路定线图、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户型面积组合图、区住房保障部门出示的书面意见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将下达《同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函。
(三)企事业单位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批准函,到规划和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三县一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手续按照本《意见规定的事项,由所在县市住房保障管理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四)企事业单位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室内装饰标准应按沈阳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建设单位将办理完毕的建设手续复印件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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