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租房实施详细条件政策
时间:2023-05-29 14:53:59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房产局(处)、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保障对象家庭,是指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合适的住房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其代理与出租住房产权人签订租赁协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将租赁的社会房源实物配租给该保障对象家庭。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租赁社会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在交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产权人约定的市场租金后,按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

租金优惠额=(保障面积-现有面积)×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市场平均租金×30%。

家庭人口1人的按2人计算,保障面积32平方米;家庭人口2人的按3人计算,保障面积48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的,保障面积48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保障面积64平方米。

市场平均租金按《关于公布沈阳市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沈房〔2010〕175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执行。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东陵区(浑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开发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蒲河新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新民市、辽中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康平县、法库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

租赁社会房源按年度配租计划确定当年的配租户数,对保障对象采取当年报批制度。

二、准入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转让或赠予的住房面积,以及3年内被征收的住房面积)。

满足上述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1年以上。

新毕业的大学生(原籍非本市、毕业3年以内)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沈无房的均可申请。

三、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信息进行审批、核准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存储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轮候库中。按年度配租计划确定配租户数,并通过电脑派位或申请时限确定配租家庭。

四、申请方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可登录沈阳市住房保障网(WWW.SYSZFBZ.COM)直接提出申请,或由单位向单位所在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提出申请。

五、审批、备案办理程序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在社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上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4、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通过电脑派位确定配租家庭。

(二)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照沈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规定的时限和要求,通过网上直接申报,填写《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由单位统一向所在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公告规定时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已审批的申请人信息,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3、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审批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核准,并通过电脑派位确定配租家庭,且在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六、申请、审核需提供材料

(一)《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三)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暂由务工单位出具);

(四)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五)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保险证明;

(六)其他材料。

七、配租管理

申请人须签订期限1年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并代为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出租住房产权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配租家庭在与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后,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每季度支付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资金,同时保障对象需提供社区开具的租赁住房证明材料。

八、退出管理

在租赁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的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重新核定。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期满需重新申报,按年度配租计划及电脑派位或申请时限重新确定配租家庭。

租赁社会房源实行季度抽查核实制度。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季度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入户或与房屋出租人核实等方式,对配租家庭的租赁状况进行抽查,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

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及合同约定其应承担相关费用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约定的。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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