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新建(收购)公租房项目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和验收事项的通知沈房发〔2013〕67号
沈阳市房产局市建委关于沈阳市新建(收购)
公租房项目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和验收事项的通知
沈房发〔2013〕67号
各供热单位、公租房建设单位:
我市从2011年开始启动公租房建设项目,今年起将陆续建成4万余套公租房。公租房项目是由市政府投资建设,以租赁形式承租给住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公租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其采暖费由政府承担。
鉴于公租房项目的住户不承担采暖费,缺乏实施“分室控温,分户计量”供热计量的条件,现就有关新建公租房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验收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公租房暂不纳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范围,仍实行按面积收取采暖费。
二、对供热设施已施工的公租房项目,按原设计验收并给予挂网供热。
三、今后新建公租房建设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1.在每户预留出安装热量表的位置;
2.安装用户室内温控装置;
3、每栋楼或单元安装供热计量表及系统平衡装置。
楼栋或单元计量表与系统平衡装置由建设单位出资。
四、今后采取政府收购方式的公租房项目,凡未安装楼栋供热计量表及系统平衡装置的,需由管理单位出资并安装。
五、新建公租房项目综合验收中有关供热计量方面只验收到楼栋供热计量表。
特此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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