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住房拆迁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进行安置。房屋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相应损失的赔偿,房屋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进行安置、一并补偿搬迁损失。
租赁住房拆迁如何补偿
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的办法区分不同情况而定。每个地方的租赁的时候遇到的拆迁情况是不一样的,所以解决的办法也是不一样。
出租人应和承租人协商解决解除合同和安置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协议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因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款已经考虑了房屋的非住宅性质,所以不再支付停业停产损失费用;
选择房屋置换的,停业停产损失费用应归属实际经营人。具体确定停业停产损失费用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样,应查询当地的规定。
承租人可根据纠纷的类型选择通过与被拆迁人民事诉讼或通过与拆迁人的裁决来解决关于承租人停业停产损失纠纷和其他安置费用纠纷。
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另有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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