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时间:2023-02-24 19:23:05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

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一、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拆迁应当进行哪些审批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现在叫行政许可。

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

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前面的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选址要征得附近的人同意。目前在房屋拆迁诉讼阶段,一般会忽略选址意见书。如果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备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老百姓可以要求听证,要求对规划许可审查,看前面有没有选址意见书。

房屋拆迁中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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