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谁赔偿?由雇主赔偿。
天山网讯(通讯员任万民报道)3月2日,原告唐某诉被告马某、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和静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唐某5000元,于2011年3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3000元,2011年5月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000元。
2009年5月28日,唐某受雇于刘某为其安装路灯杆,马某为刘某无偿开车运送路灯杆。当日,马某开车将旧路灯杆拉进和静县城建局院内,唐某也坐在车内,车行至城建局大门时车上的板子撞击城建局大门后反弹,将坐在车内的唐某打伤,致其右顶骨骨折。唐某当日进入和静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22日出院,期间医疗费5242.1元,误工费8107.5元,伙食补助费625元,护理费1762.5元,营养费625元,共计16362元,刘某已经支付医疗费5242.1元,误工费3000元,还有8120元未支付,故唐某将马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其予以支付。
2011年3月2日,经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砖厂雇人搞维修雇工受伤应赔偿
一名工人受雇砖厂负责维修工作,不想被铁棍击伤。日前,登封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山机砖厂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872.07元。
法院查明,中山机砖厂是一家没有依法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机砖厂,下岗职工王虎受该机砖厂的雇佣,在厂里具体负责机器维修工作。2007年11月16日下午4时左右,王虎在维修搅拌机时,不想被搅拌机内的铁棍击倒受伤,后经医生诊断为脑挫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山机砖厂虽系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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