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信函以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申请法律援助的公函才能请求进行会见,而看守所在收到请求之后,亦需立即安排相应的会面活动。
其次,在刑事侦查阶段,一旦有辩护律师希望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见面交谈,公安机关的预审部门就须设置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提供服务。对于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机构应当在接到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后的48小时之内,为其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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