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程序时,作为辩护者的律师得以与其职务所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建立初步联系,这一过程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律导师接受委托,这无疑是这一流程中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这是因为,唯有通过法律文书来确认辩护人与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亲属之间的委托关系,才能在此基础上展开后续的工作。
其次,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为律所撰写详细的介绍信件,同时也需要提供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接下来,律师将向负责案件处理的机构(例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出会见申请,以期获得安排会面的机会。在收到申请之后,这些机构通常有义务在48小时之内作出回应并安排会面,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能会延长至4个工作日。
最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律师便能够与当事人进行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的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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