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与被监管人员面谈的对话安排问题,一般会在律师经过申请核准而后决定实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相关监禁机关必须于律师提出会面恳求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安排会面活动,并提前知会被监管人员相应情况。这个时间上的具体推算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禁机关日常运作流程以及被监管人员个体状况的丝微影响,然而总体而言,一般情况下不会超出一个标准工作日或者数个工作日的合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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