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理赔就低不就高
时间:2023-05-05 21:04:17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新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已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将于7月1日起执行。记者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从基本险到附加险,从保险金额到责任免除,新的条款和费率都更详细、明确、公平。

新费率有涨有降

据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人士介绍,现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是按照1994年的车辆经营风险因素、实际赔付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等测算厘定的。目前该费率表厘定的主要依据都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费率表已不能合理调整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统计表明,199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比1994年上涨了一倍多,进口车辆零配件价格在1998年后上涨了50%到80%,修理工时费也成倍增加,保险车辆出险率递增5%。这次车险费率修改调整,有涨有降,但总体水平基本没有上调。

针对近年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明显增多,第三者险赔付率大幅度提高的现状,有关人士介绍说,对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按五档不同限额,费率分别上浮30%。为鼓励车主,对车损险和第三者险的两个基本险都投保者,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10%。

新条款并非保多少赔多少

修改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现行的条款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旧车全损失,法院判保险公司保多少赔多少,从而使个别人从中渔利,违背了“保障生活服务社会”的保险原则。

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说,新车险条款在保险金额中有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确定;接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新条款在赔款处理中规定:对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保险金额相等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对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

新条款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的计算,都是依据不定值保单进行规范操作。保险行业协会人士说,新规章的实施,消除了“保多少赔多少”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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