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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是这样的理解吗?

2022-12-02 591人已浏览
  • 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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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如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层级不同的,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被诉的情形,此时确定管辖法院时,就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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