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的受害人来说,他们完全有权利要求罪犯进行相应的赔偿。
盗窃行为的实施,不仅仅是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益,而且还对受害人的财产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失。
因此,作为受害人,他们理应享有请求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侵害行为后所产的财务损失负责并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力,以此来填补他们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受害人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盗窃者索求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以及由于盗窃行为引发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例如修复受损财物所需的相关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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