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算时间:一般都按购房合同所明确的入伙日期。
2、截止时间:
(1)一般来说,卖方需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后才能交付房屋。但是因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已调整,因而以竣工验收书时间为标准的计算方法与实际有一定误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实践中一般是在主体工程竣工,通过工程质量验
收(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验收)及消防验收后,就视为具备了交付条件;如有电梯、燃气管道的还同时有电梯准用证和燃气管道工程验收证书,在此条件下则以卖方发
出的入伙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有可能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则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此外,依照相关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房屋的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且须经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否则,不能视为房屋已合格交付使用。
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须同时具备钥匙已交付、竣工验收合格以及已通过消防验收,才视为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是证明开发商所建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重要依据。
开发商虽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但房屋购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条件的,不能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为由,主张其已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业主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业主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如下:
1、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2、交付时无《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未通知买受人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和空间尺寸;
5、交货时间延迟,符合买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符合约定的合同终止标准。
在上述情况下,前三种情况是卖方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情况是卖方根本违约,这些事实不需要收到房子就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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