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产品,便可以被视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因非开发商自身所能控制的特殊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逾期交付现象,此类情况是无法纳入违约范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