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商业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设立是银行创办人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商业银行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有符合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申请设立时,需经过两个阶段。在筹建申请阶段,发起人应向金融管理当局提供下列材料:筹建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营业计划;发起人名单及背景资料;资本总额;本行及分行所在地;管理当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理当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从批准之日起可开始筹建。在簿建并申请开业阶段,发起人应向管理当局提交下列资料:章程草案;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拟任职负责人的资格材料;最低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股东或出资人名单及其股份或出资数额;营业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预期的经营方针和计划。管理当局收到开业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起人是否批准申请。获得批准的发起人即可得到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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