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七条
【解释条款】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汽车消费呈逐年上升趋势,驾驶培训机构日益增多,由于受训人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且培训单位所从事的是经营活动,教练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而教练员受雇于驾驶培训机构,因此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行为负责。本条明确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1、在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人已经取得驾驶执照,陪练人不存在过错的,应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宜由陪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陪练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有过错的,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修理和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占有已经转移,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定做、指示或者选任过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保管人、质权人驾驶或者交给第三人驾驶由其保管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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