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生育所导致的的子女抚养问题,如男方未能亲自承担抚养责任,但作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仍有权探望非婚生的子女。
对于这类探望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时间安排,通常是由双方父母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假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诉诸法律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另外,虽然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望权,但是在其行使这一权利过程中,直接抚育子女的监护人应该尽到相应的协助义务。
若前者违反了协助探望的规定或实施了任何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手段,拥有探望权的一方便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探望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最后,若相关当事人拒绝遵循关于子女探望裁判或决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负有协助义务的相关人员以及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予以约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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