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认定要从交付方式来判断。1、在出卖人已经为现实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2、在出卖人逾期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自以及请求赔偿;3、出卖人迟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逾期交货,价格上涨怎么办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4、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见,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价格的权利。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应当看做是在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情况下,对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逾期交货怎么确定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说的损失是实际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实际损失可能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直接损失,包括标的物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一部分是间接损失,主要指如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预期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
从理论上讲,不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只要符合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一条件,都应当受到保护。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间接损失应当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只有那些十分明显的,具有排他性的、唯一性的可得利益损失才能作为间接损失来认定,否则就会扩大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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