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时间:2023-03-26 09:50:15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刑事责任

一、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仿冒行为的表现: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三、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方法、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义务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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