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尸体应当进行尸检处置,具体如下:
1、当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需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
2、具备尸体冻结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天;
3、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法律规定,尸检应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进行尸检。双方可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一、刑事案件尸检的程序
刑事案件的尸检程序如下:1、经过死者家属同意,如果属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2、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尸检;3、法医出具尸检报告;4、通知被害人家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二、患者死亡后未尸检谁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哪一方拒绝尸检,影响到对死因的判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仅仅依据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全文88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