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鉴定程序
伤残鉴定需要被鉴定人提供以下材料:第一份材料是被鉴定人的办案单位如公安机关的公章和有经办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或委托书。第二份材料是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也就是被鉴定人所住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在出院时医生出具的诊断报告。第三份材料是被鉴定人所住医院的医生出具的病历和检查记录。针对伤残鉴定部位不同,时间也不一样。头部伤害一般是要六个月以后。其他部位一般要三个月以后才能进行。伤残是指因为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部位的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当地法院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伤残鉴定与刑事案件中的伤情鉴定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
三、伤残鉴定的种类
(一)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成共他活动。
(二)听力残疾
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1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三)言语残疾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
(四)智力残疾
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性障碍。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发育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
是指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六)精神残疾
是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末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全文9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