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究竟属于生产资料还是生活消费资料,在社会上还有一定程度的争议,但是各级法院目前认定私家车属于生活用品,多数消费者还是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汽车厂商却悄悄地在销售合同里设置了“陷阱”,消费者维权确实不容易。
济南一位欧宝车主高先生,在购买新车后不久便发现发动机“喝机油”现象,修了之后又出现漏油问题。高先生要求更换发动机或者换车,但欧宝车厂商答复说,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免费修理可以,更换是不可能的。欧宝汽车经销商向记者出示了他们的汽车销售合同,其中规定:“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买方对所购汽车的外观、品种、花色、规格、质量有异议的,应在验车当场提出,经卖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但是高先生认为,汽车质量有没有问题,在提车当天是很难发现的,只有上路行驶一段时间才能发现,但是这个时间再发现有问题就晚了。这样的规定使消费者根本不能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汽车厂商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都在汽车销售合同和汽车质量保修规定中,列明了很多详细条款。如在某知名汽车商拟定的汽车销售合同中规定:“整车质量保证期限为2年或4万公里,两者以先达到者为限,汽车厂家责任以修理为限,由于车辆停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附加费用汽车厂家并不承担”,“对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未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均不得上诉”,对消费者作出种种限制。
另外即使车辆有质量问题,但是多数汽车厂商也会把问题责任推给消费者,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消费者无权要求退车,他们的理由是车辆出厂时经过了检验,完全合格,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车主当中新手较多,不善于驾驶和保养自己的车辆,责任在消费者。就是想通过技术鉴定来分清责任,但这个鉴定时间又久又麻烦,很多消费者精力财力上耗不起,无奈只好接受厂家只修不换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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