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完好,维护学校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固定资产清查核实范围
盘点核实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于盘点的范围。
盘点的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十六大类别,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图书、工具和量具及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二、固定资产清查核实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对全校的固定资产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查,由总务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层次,分类别地组织进行。并将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现存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核查账物,做到账物相符。
2.“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固定资产清查核实,要按规定的分类,实地逐一清点、逐一登记,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查清固定资产的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最终实现不重不漏,账实相符。
3.“全面清查和突出重点”结合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清查核实,要对学校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对价值量大、易出管理漏洞、属于关键部位的固定资产进行重点清查,提高清查核实工作的质量。对学校人员变动包括调出、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退休、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使用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盘点清查,若有损坏、丢失,按照《摇鞍镇校区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4.“遵法规、重事实”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清查核实,要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法规,对盘盈、盘亏、报废损失等各种情况,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处置,按规定调整有关账、表、卡。做到账账、账物、账卡、账表相符。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要及时登记,及时入账,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全面。
三、固定资产清查核实的基本要求
1.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要依据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进行清查登记,要做到一项不漏。
2.要查清固定资产账面值,清理出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待核销数额、闲置资产数额等。
(1)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2)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进行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3)文物和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固定资产,在资产清查中原则上只登记品种、品名和数量。能够估价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估价入账。
(4)对已列为固定资产的图书,以图书的标价为依据进行价值量的登记;没有标价的,只清查实物量,不作价值量反映。
(5)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的应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对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量登记,由各使用单位列出清单,报学校统一确定具体记账方法。
3.对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账目。
4.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5.对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6.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本办法由校区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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