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村民的宅基地,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5-03 07:11:21 2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居民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我国公民对宅基地(包括空置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法财产可以继承。而宅基地由于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公民死亡后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如果地上建有房屋,则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继承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产权合法转移给继承人,但应进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因此,如果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不超标,村委会无权收回宅基地;如果超标,则超标部分的宅基地是可以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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