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二、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三、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六十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四、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保险法修订草案加强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社会上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加强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修订草案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修订草案还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修订草案明确,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答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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