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证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可以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也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推荐,确定中标人。因此,以上内容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
(1)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2)招标人应当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证明。
(3)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可以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其代表也可以进入评标委员会。
(4)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情况的资料。
(5)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推荐,确定中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以下限制:
1.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2.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3.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4.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5.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6.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7.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8.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9.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10.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以上规定表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限制,其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这是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保证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限制,其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这是为了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保证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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