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算违约吗?
时间:2023-07-21 18:14:43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算违约。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悔是否属于违约

(一)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中一般约定如由于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

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正当理由”因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重质量问题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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