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差异
增值税税率是税额与一定数量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区分商业或其他企业类型。)
2、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和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3%,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01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增值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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