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定案的重要依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七种形式。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换句话说,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可以被视为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下列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为载体,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例如:枪支、毒品、凶器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观点、事实等为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例如:合同、信件、发票等。
证人证言是指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鉴定人、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对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认识的人所作的证言。例如:目击证人、鉴定人、警察等。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经历、损失情况以及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辩解。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方法对案件所作的鉴定结论。
勘验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的勘查、搜查等行为。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照片、动画等形式,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脑数据、U盘中的资料等。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也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和规范。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多样,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各种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在收集、保全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