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男女双方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 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互以配偶相待。
3. 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且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 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法律予以保护;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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