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订婚、结婚都是自愿的,即使是结婚也实行离婚自由的原则。况且准婚姻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当然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问题是,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我认为,应当由法院受理争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就使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再是同居者。
第三,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解除关系分为妇女作出终止和男子作出终止,效果有所区别。妇女作出终止的,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返还原物的责任。男子作出终止,如果为公平所要求,法院可判处他对女方偿付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保持费用的赔偿。我国亲属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准婚姻关系,不分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的不同,只要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准婚姻关系的财产纠纷解决四准则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准婚姻关系破裂,发生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消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除准婚姻关系后的财产纠纷。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在准婚姻关系破裂、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
1.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发生纠纷,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确定共同财产范围,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
3.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
既然没有约定,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有份额的,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的,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推定为相同份额。
4.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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