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用了医疗保险基金怎么办
通常而言,在遭受工作伤害后,即便使用了医疗保险服务,亦无法获得报销救助。
这主要是由于工伤赔付不允许利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而必须由受伤职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并根据相应的发票、详细清单以及认定证明和鉴定报告,前往社保局工伤窗口寻求报销补偿。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刷取了医保卡也不能进行结算报销。
如果刷取医保卡意味着已经借用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款项,那么便需要劳动者先行退还此前所垫付之费用,然后才能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专项的工伤费用报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伤用人单位怎样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之后,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其提供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达到五级及以上或六级的劳动者可以每月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作为生活保障;劳动者在接受工伤治疗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及时为我方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其中也包括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那部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凡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却未参加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在遭遇工伤时,都应该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费用支付。
当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已经补缴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滞纳金之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共同承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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