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无子女,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如果收养证明不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会检查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弃婴(儿)证明,经公安部门核实后出具《捡弃婴(儿)报案证明》。
二、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请收养人办理下列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弃婴(儿)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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