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1:06:06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611号

【发布日期】1989-12-19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支持邮电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我局先后以(86)财税营字第022号、(88)国税流字第070号文件规定对邮电部门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对于邮政储蓄业务的开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精神,并考虑到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按邮政电讯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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