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但是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明。变更后,会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2009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文件),文件规定:变更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于以下原因: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新版的出生证明还增加了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详细信息登记,不仅要求填写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求登记父母双方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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