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事件中,倘若任何一方未能严格遵循合同条款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双方当事人便有权利选择协商、调解、仲裁乃至法律诉讼等途径来解决这一纷争。然而,当败诉方在判决书生效之后仍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胜诉方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强制执行的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有权将该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因此,虽然买卖合同纠纷本身并不能直接定义为“老赖”,但是,败诉方在判决书生效后逾期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无疑是符合“老赖”的特征的。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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