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外国人能在中国收养子女吗?
时间:2023-02-22 15:00:40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单身外国人能在中国收养子女,但是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一、收养关系什么情形下会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2、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分为两者方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诉讼解除。

(1)收养的协议解除

指根据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终止他们之间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的协议可能有两类:第一类是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需要注意的,若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应当取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二类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自己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存续作出影响,故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公共生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了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外,还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收养的诉讼解除

法定的解除情形: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无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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