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3-06-19 09:01:39 3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保管合同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三、签订保管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只有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须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责任明确等。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保管人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保管费用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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