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1、保存好遭受暴力侵害后的物证、书证,如住院记录、有血迹的衣物等;
2、报警记录,向妇联投诉或是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机构出具的书证;
3、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家暴离婚证据是什么
1、遭受暴力侵害后,受害人应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
2、公安的出警记录。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构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以及公安的出警记录等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3、告诫书可做庭审证据。反家暴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构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构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诉讼,公安机构出具的《告诫书》可成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
生活中被家暴可以离婚,受害者受到家暴时,首先要报警并留好出警记录作为证据,如果还想继续维持夫妻婚姻关系,可以请居委会或妇联进行调解。如果想要离婚,可以双方协商,若对方不同意,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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