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相应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办理材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1)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人员受理申请。
(2)对纳税人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错误的,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审批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符合条件是申请资料齐全,政策依据准确,申请事项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经过调查核实等。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传递给发放人员。不符合条件是申请资料不全,政策依据不准确,申请事项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未经过调查核实等。
3.发放
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四、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范西路33号(050011)
联系电话:0311-862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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