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和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二、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1)A0101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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