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为泄私愤,挖掘他人祖坟,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将祖坟迁至该村北面的坟地,被告人笪*福认为,张某迁来的祖坟占了他家的坟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为泄私愤,笪*福于2005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携带钉耙等工具悄悄来到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北面的坟地,将张某迁移至此的15座祖坟挖平,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弃置于坟坑边。第二天,当地村民发现张某家的祖坟被人挖掘,张家祖坟被挖事件很快为周边村民所知。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中,笪*福对自己挖掘张某家祖坟之事据实相告。
审判
2005年8月22日,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笪*福犯侮辱尸体罪向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溧水县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笪*福犯侮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笪*福不服,提出上诉。
2005年1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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