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三亚刑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黎*英,女,58岁,汉族,广东省信宜人,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三亚市河西新居东六巷012号。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夏*录,**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反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俊,男,30岁,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三亚市金山假日饭店员工,现住三亚市河西新居东六巷012号。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谢*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原审自诉人黎*英诉原审被告人李*犯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被告人李-俊反诉原审原告人犯诬告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1999)城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人黎*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英及其辩护人夏*录、被上诉人李-俊及其辩护人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9月25日上午8时许,自诉人黎*英身上、沙发上、墙上被粪便泼洒,自诉人黎*英独自从家中走出来,向邻居黄*莲哭诉是被告人李-俊用粪便泼她,随后邻居孟*喜、卓*美等和赶集的商贩也过来围观。孟*喜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局新居派出所干警赶到,对现场拍照,并对证人进行调查,认定被告人李-俊实施侮辱行为,并对其行政拘留15天。李-俊对此申请复议未果。1999年11月24日,自诉人黎*英向原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认为:自诉人黎*英被人泼粪便是事实,有五位证人目击自诉人身上沾有粪便,有自诉人保存的衣物和公安局的卷宗材料证实,足以认定。但除自诉人陈述该案系被告所为而外,无现场目击证人,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英指控被告人李*犯侮辱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对其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李-俊以自诉人对其进行无端诬告,使其声誉受损提起反诉,要求追究自诉人诬告罪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因自诉人控告被告人李*犯侮辱罪并非无故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而是在确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基础上,由于证据不足才使其罪名不成立,故被告人李-俊反诉自诉人黎*英犯诬告罪名不成立,其要求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参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反诉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俊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人)黎*英无罪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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